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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厅受伤,商家需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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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小贾和朋友一起在餐厅用餐,其间小贾前往洗手间,餐厅清洁人员正在洗手间拖地清洁,因地面湿滑小贾在洗手间不慎摔倒受伤。随后,小贾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胫骨隆起后部撕脱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小贾认为被告餐厅清洁人员在清洁时,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是工作上的疏忽,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餐厅需要对他的摔倒负全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诉讼中,餐厅辩称门店统一张贴了小心地滑的标识,也铺设了防滑瓷砖,并提供了瓷砖质检报告,事发当天发现有人摔倒后,店员立马将警示立牌摆了出来,防止事故扩大。事故过后,也增设了防滑地垫,餐厅认为自己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餐厅作为经营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餐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前餐厅已设有警示标识以及地砖防滑性能达标。餐厅营业期间,清洁人员打扫洗手间造成地面湿滑,事故发生时未铺设防滑地垫,且打扫时未在洗手间门口设置相关警示牌提醒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小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清洁人员在打扫,地面会湿滑的情况下,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酌情认定餐厅承担70%责任,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小贾各项费用73284元。

(来源:韶关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