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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换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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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詹以每租借一张银行卡每年可得500元的说辞,利诱小沈9人在各银行办理银行卡,注册支付宝,并将银行卡及支付宝信息、电话卡等交给小詹持有。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小詹将收来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刷单”收款及公司走账,共非法获利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詹利用他人银行卡出租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判处小詹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法官说法:银行卡属于个人物品,出售、出租银行卡不仅可能会造成个人信用、财产受损,还可能会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切勿贪小便宜租借给他人,以免因小失大,在不经意间掉入违法犯罪分子的陷阱。

来源:韶关中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