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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与7岁的儿子在小区门口不慎将钥匙掉进下水道,小赵要求小区值班保安协助捡钥匙。在取钥匙过程中,小赵和保安各揭起一块栅板,其中保安揭起的栅板突然滑落砸到站在栅板前方儿子的右脚趾,致右脚拇指骨折。小赵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儿子人身损害赔偿金37894元。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值班保安协助小赵捡小区门口下水道钥匙的行为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小区值班保安在无偿帮忙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故判定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广东高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