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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满月酒花费的钱竟是孩子自己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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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女H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H暂随父亲A生活,由A抚养;自2020年7月起,H改随母亲L生活。L取得H抚养权后,意外发现H跟随A生活期间,H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曾向H发放了5万元村集体分配款;因H年幼尚未办理银行账户,经济合作社便将该笔款转账到A名下的银行账户,A代为收取后并未告知L。事后,A辩称该5万元属于家庭共有,且已用于家庭开支(含H的生活、教育支出),其中还包括为H摆满月酒支出的3万元。LH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返还上述5万元款项。

法院一审认为,经济合作社以个人为单位向H发放的涉案分配款是H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的个人权益,依法属于H个人财产。A作为H父亲,在代领涉案分配款后,理应合理保管或为维护H利益而处分该笔款项。A有固定工作及村民分红收入,其在自称家庭经济紧张的情况下仍花费数万元摆满月宴的行为,不属于维护H利益所代为行使处分权的情形;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支出事项是为了维护H的利益,其行为并非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A返还H涉案分配款。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广东高级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