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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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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在对其承包的某山头林木申请采伐许可证后,聘请具有二十余年伐木经验的文师傅对该片林木进行采伐。文师傅在作业时不慎被倒下的木头伤到小腿,住院治疗60天后才出院。

文师傅住院期间,小刘垫付了所有治疗费合计1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文师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文师傅称其系小刘聘请的工人,认为他因受伤所致的损失应由小刘承担,故向法院诉请要求小刘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

小刘则辩称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其将砍伐业务发包给文师傅文师傅作为承包业务现场的管理人,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小刘称即使要承担责任,其为文师傅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已给文师傅赔偿7.4万元,该部分费用应予扣减。

法院一审判决:文师傅在涉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合计33万余元,小刘承担80%的责任,文师傅承担20%的责任。扣除小刘已垫付的医疗费以及保险赔付的金额,小刘仍需支付文师傅4万余元。

文师傅小刘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其在表现上有较为直观的区别。雇佣活动主要表现为:工作场地和生产条件由雇主提供;雇主支付的报酬仅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的监控,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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