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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细则 为保障广州全市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顺利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结合全市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就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就广州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其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应自发觉有涉外因素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上诉两基层法院各自集中管辖辖区按照《复函》确定,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及级别管辖标准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四、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广州市无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选择对该基层法院所在地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五、国内民商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追加境外当事人等原因而具有涉外因素的,审理该案件的法院作出追加境外当事人决定后5日内将案件移送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在首次开庭前涉外因素消失的,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应当自该因素消失起5日内将案件移送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六、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不属于集中管辖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与移送案件的法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应报请市中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七、对于各基层法院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的,市中院认为有错误的,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二)第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市中院认为应进行实体审理的,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三)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市中院决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八、对于各基层法院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公民情形的,由原审法院或市中院受理、审查。 (二)各基层法院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三)市中院对基层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无权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九、市中院对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进行指导监督,并分别以下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一审判决前,发现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通知该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在二审程序中,发现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裁定撤销原判,指令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十、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中院负责则解释,各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院。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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