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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工伤鉴定和民事赔偿


职业病的工伤鉴定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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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在为人们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同时,也产生了众多令人担忧的职业病伤害。 那么,职业病如何鉴定和有人身伤害赔偿吗?

下面广东和其中律师事务所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职业病鉴定和民事赔偿小知识吧。

相对一般的工伤事故,职业病给员工带来的危害更多。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员工在确认患有职业病之后,其实都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依法享受社会工伤保险。

但是,有些职业病是因为公司本身提供的环境或是规章等缺乏合理性,导致员工患上可能一辈子都不得痊愈的病,那么这个时候员工不但可以得到工伤待遇的补偿,还可以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一、职业病工伤鉴定和待遇的补偿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者得了职业病应当先向当地劳动部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再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再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则向单位请求赔偿。

二、职业病的民事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虽然规定了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可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但主张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并非是职业病病人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救济,而是获得工伤保险后在民事赔偿方面还有未获得赔偿的权利才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民事赔偿。

2、该条规定了“先工伤、后民事”的赔偿模式。依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失。在此情况下,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民事赔偿。

3、本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一般情况下,这种赔偿是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受伤害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范围及标准,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工伤保险未覆盖的差额部分,以填平其所受民事权益的损失。

4、涉及劳动者职业病的民事赔偿,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

我广东和其中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为劳动者的职业病民事赔偿,经历诸多的诉讼案例,所代理的劳动者职业病赔偿,均获得较满意的赔偿结果。

以上就是本律师所为您提供了关于职业病工伤鉴定和民事赔偿的提示,要了解更多关于职业病工伤鉴定和民事赔偿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广东和其中律师事务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