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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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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建立恋爱系。恋爱期间,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向王某转款共计5万余元。另外,陈某花费10万元为王某支付购买机动车支付的定金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账户转款2笔共计30万用于买房。现陈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45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王某二人恋爱期间,陈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账达45余万元,陈某向法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5200元、6666元、8888元等金额,上述金额均低于1万元,结合陈某以往转账的数额等情况,可以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对于其他金额共计40万元,陈某主张大额转账均为王某的借款,而王某主张均系陈某的赠与,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进一步结合双方对40万元的用途陈述等,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目的、转账数额等因素,认定陈某与王某就案涉40万元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应向陈某偿还4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12月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来源:南沙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