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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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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公司股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股权或者在离婚期间分割股权时,既要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若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股权价值财产的情况,夫妻一方可以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之诉。
  • 若夫妻双方离婚期间,就股权达成分割协议,但是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夫妻具有股东身份一方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时,其他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理由是该股权分割协议侵犯其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可让与性,因而,可以移转;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只能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因为,尽管因离婚而取得股权并非转让所得,但是毕竟发生股东的更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公司,股东的更换或增加可以不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因而股权可以分割,但有限责任公司并非纯粹的资合公司,股东的更换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因而,其他股东的意志可以成为股东资格继承的障碍。因此,我国 《公司法》在肯定了股东资格的可移转性的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进行禁止或限制。
  •   财产的变动,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同理,股权的取得,有的基于股权转让行为,有的基于股权转让行为以外的事由(如股权的“共有”“继承”)。股权转让行为应当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
  •   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的,除夫妻双方共同成为同一股权的股东外,将导致股权的转让。因为夫妻以一方名义出资的,股东只是夫妻之一方,离婚分割共有财产将使股东方股权之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股权除具有财产性内容外,还具有身份性内容。拥有股权的股东,是公司这一团体的成员,享有团体成员的成员权。
  •   夫妻以一人名义出资的,股东只是一人。股东因公司分红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股东在公司决策时行使表决权的,只能由股东一人行使,而不能由双方共同行使。股东将自己的地位移转给自己配偶时,不问移转的原因是什么,都属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   因而,因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股东将股权移转给配偶时应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